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8月19日,张**注册成立常德市武陵区四华废旧加工厂,从事有色金属(不含专项审批)收购、零售,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竹根潭村3组。2012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武陵区南坪岗乡竹根潭村**号大三、小三、四、五组农民集体土地,四华厂位于被拆迁范围内。四华厂的经营者张**与拆迁部门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四华厂一直未搬迁。2016年9月16日14时许,xx带领指挥多名工作人员对四华厂的厂房进行拆除,导致厂房、设施损毁、厂内设备被掩埋,造成经济损失。
另查明,中房公司为拆迁地块新建项目的承建商,xx系中房公司的工作人员,天润公司为拆迁地块新建项目的开发商。
以上事实有四华厂提供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四华厂要求中房公司、xx、天润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本文书还有3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