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2、案件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书中汽车修理市场涵盖市面上所有修理机构,但在实际修理过程中因修理厂资质不同产生的修理费用也有所差别,故应按实际修理或实际价值赔付。
王**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