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被告曾**被告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张**的后续治疗费、误工期等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进行了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3911元[其中医疗费7234元、鉴定费2208元、器具费175元、营养费7326元、车旅费1400元、误工费30000元(100元/天×300天)、护理费25000元(250元/天×10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62568元(31284元/年×20天×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2000元;3、责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0日,被告曾*驾驶湘e×××××小型轿车从洞口县大桥百货驶往好又多超市方向,行驶至洞口××桥××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骑摩托车的原告时,将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和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告...(本文书还有5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