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俊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俊公司)与青海恩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恩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俊公司委托代理人殷**、王*,恩铭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俊公司一审诉称,2009年7月6日,与对方签订了《关于向桥头铝电有限公司供应煤炭贸易合作的协议》约定了由天俊公司负责煤炭供应,恩铭公司负责在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即桥头铝电有限公司,下称桥头公司)的结算事宜,每单笔款项结算到恩铭公司账户后,恩铭公司及时向天俊公司结算煤款等内容。后天俊公司通过青海汇源石化有限公司(下称汇源公司)购买煤炭供给恩铭公司价值3682250元的煤炭后,恩铭公司未支付煤款,导致天俊公司被汇源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天俊公司支付煤款32599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447元。故诉求恩铭公司支付煤款3682250元及经济损失36447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6日,天俊公司与恩铭公司签订了《关于向桥头铝电有限公司供应煤炭贸易合作的协议》,约定:天俊公司作为煤炭供应方负责煤炭的供应,海西陶*货场内的打堆、仓储、倒运、装车皮等事务,由恩铭公司作为煤炭采购方负责从矿山到海西陶*货场的汽车运费结算,委派人员协同天俊公司做好货场煤炭数量的统计,与桥头公司煤款结算...(本文书还有5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