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诉被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跃勇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被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7,59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院在审理(2017)冀0535民初****号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周*元、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鉴定,原告并未在担保协议中签字捺印,可见车辆租赁手续不真实。且原告与周*元系同乡,也未听其说过购车一事。诉请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因先前诉讼产生的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项费用。
被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先前起诉是根据合同约定,对周*元和原告依法起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周*元的担保人,应诉请周*元承担责任。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对诉讼消极应对,以致人为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