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黄**于2016年6月17日提交反诉状,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审理期间为避免损失扩大,黄**变更诉请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其变更诉请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二审法院认为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