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李**、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李**、程**、被告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赔偿原告受伤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83402.60元,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7时20分,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叶集往江店方向行驶至县残联路段时,与汪**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汪**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汪**被送往医院...(本文书还有3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