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巨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巨匠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禄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匠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禄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匠公司淮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3303.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定19580元[231413.7元×101天(2017年7月21日-2017年10月30日)×1‰],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原、被告就八公山八仙街淮乐超市室内装修工程签订了一份《办公楼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对工程内容、地点、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约定,同时附有工程预算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及被告的要求进场装修,工程早已完工,并于2017年7月14日验收,被告随即也投入使用。然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且剩余的工程款至今未能予以支付。经计算,被告尚*原告工程款63303.7元。经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原告承接本案工程,利润微弱,被告却拒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还应当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禄昌公司辩称,1、原告的合同义务并未履行到位,后合同义务未履行,表面上看工程是结束了,但工程质量未保证,反而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2、原...(本文书还有6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