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向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创公司)核发的京建大拆许字(2009)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1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刘**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大兴住建委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被诉拆迁许可证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的续证。根据该项目京兴政地征(2009)16-****号《征地公告》和京兴政地征(2009)19-****号《征地公告》,刘**发现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发放日期、项目名称、拆迁人主体及适用法律与征地公告严重不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刘**认为应当对大兴住建委发放被诉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大兴住建委向...(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