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市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2015年7月1日,我公司与王**签订协议,2015年7月25日,我公司与江苏帝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武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王**的赔偿款由我公司支付给帝武公司,再由帝武公司向王**支付,我公司已把赔偿款项交给了帝武公司,王**应向帝武公司主张权利。2、我公...(本文书还有1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