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原审被告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青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系韩*向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北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湖北城建公司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青01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移送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3月29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224民初****号民事判决,韩*不服,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青02民终****号民事判决。湖北城建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青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湖北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何**,被申请人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何**,原审被告城建青海分公司原负责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湖北城建公司再审称,韩*提供的《工人工资花名册》复印件不能与原件进行核对,是伪造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