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民委员会文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龙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文龙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69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8年8月7日,原告母亲陈**与符春林两人因未达到结婚年龄、在未婚的情况下生育了原告。原告父亲符春林于原告出生当年即因车祸去世,留下原告母女二人相依为命,跟随外公陈*诗一家共同生活。原告母亲陈**系文龙村土生土长的村民,出生后随外公陈*诗落户在文龙村**号。2005年9月15日,以外公陈*诗为户主、原告母亲陈**参加了文龙村经济合作社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告母亲具有被告原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出生后随母亲落户在文龙村**号外公陈*诗户下,母女二人随原告外公外婆一家人在文龙村共同生活,以承包经营文龙村土地的收益为基本生...(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