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胡**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利辛五一大市场内**栋从东数第五间并非被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无权干涉上诉人对于该房屋的处分,其提交的租赁合同所描述的租赁物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实际上被上诉人承租的时上诉人的第**栋第六间,上诉人并未侵害胡**与被上诉人租赁协议所描述的房屋,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认定上诉人的房屋是上诉人自己加盖的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所建**层楼房是一次性建成的。一审认定张**与胡**2016年补签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是错误的,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上诉人系该房屋的产权人,(201...(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