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宣房房屋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房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宣房房屋经营有限公司。
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理由如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崔**申请变更承租人引发的行政诉讼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崔**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其对涉案房屋居住使用的目的。
宣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宣房公司并未干预崔**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是案外人在干预,且不同意崔**变更为承租人,崔**才起诉本案。
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确认崔**对北京市西城区蔡家胡同**号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有权居住使用,并由宣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市西城区蔡家胡同**号使用面积10.9平方米的房屋一...(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