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福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协议书》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0000元、给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利息24000元(100000元×6%÷12月×48月),本息合计124000元;3.以购房款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标准给付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利息;4.按原告已付购房款的30%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诉求总额154000元;5.被告负担保全费和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购买商品房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乡×村×家***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7...(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