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余某1、余某2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1、余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0日,二被告声称给原告养老送终,在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原告与二被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一份。但此后二被告并未尽到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抚养义务。现原告长期跟随二儿子一家生活,并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应当解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余某1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余某2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杨*提交安阳市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余华成死亡证明、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土地证、遗赠抚...(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