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马**、王**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2838.69元;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57000元和丧葬费5500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和精神抚慰金20000元;4、判令原告继承分割于素花名下的房屋3间及院落;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马**,曾用名闫喜全,曾系鹤壁市。1989年经人介绍,原告马**与马海叶认识。因马**和于素花膝下无子,经家族老亲说和,招原告为养老女婿。为此,原告与养父马**、养母于素花签订了招养老女婿合同一份(又称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与马海叶结婚后,共同承担照顾养父马**和养母于素花生活起居、××治疗的义务。1994年,××住院,原告一直在医院照顾养母,并披麻戴孝将于素花安葬,土葬费...(本文书还有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