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彭**,男。
被告王*,男。
原告王*与被告彭**、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10月6日晚10时左右,被告彭**与原告在长沙市高桥西子花苑“星巴克”咖啡店发生争议,后被告彭**将原告砍伤,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轻伤。2014年1月2日,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彭**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42万元(含欠款5万元人民币,3个月内付清),并于当日由被告彭**作为欠款人、被告王*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今欠王*医药费赔偿金伍万元整,欠款必须在三个月内还清,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欠条出具后,二被告均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