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天台贝吉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庞**、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台贝吉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台贝吉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担保代偿的借款本息303553.85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庞**、金**对上述被告天台贝吉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被告天台贝吉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向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