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郝*、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李**、郝*、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不得再妨害原告修建房屋及院落;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1992年10月份原告丈夫胡子清以1800元购买了民权县花园乡魏*村胡田庄生产组的牛屋及院落,该院落位于胡××村东北角,西邻翟广生、南邻胡金生、东**、北邻胡士清土地,东西宽32米,西侧南北长34米,东侧南北长31米。胡子清购买牛屋及院落后便将牛屋拆除,重新建造了四间平房。2017年因下雨将四间平房淋塌,原告于2017年9月9日开始建造了两层楼房。同年12月12日原告准备建造配房和院墙时,遭到三被告阻止。原告购买牛屋及院落后,一直管理并使用该地,与三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当时分队时候我们所在的原生产队一共三个组,生产队的牛屋本来...(本文书还有1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