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中午,内黄县公安局后河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该镇堤口村有农田失火,立即派民警前往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在该村西农田李14张固线007号**kv线杆(产权归被告内黄供电公司)东北方向有一只烧焦鸟的尸体,高压线路上的瓷瓶有黑黄印迹,内黄供电公司所辖的后河镇供电所亦指派堤口村村电工陈*民巡线,陈*民亦接到村民西地农田失火的通知,遂前往事发农田,并拍照留存。事发后,陈*民与后河镇供电所电工王*安一起整改了东分支线路的中相线。经村干部、村电工、失火农户、派出所民警在场丈量,过火面积为21亩左右,过火的农作物尖椒苗(高约20-30厘米)系麦间套种,小麦已收,原告田间建造的水泵被毁损。本院于2018年3月1日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案涉的李14张固线007号**kv线杆位于内黄县××××处,该电线杆主线为南北走...(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