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申请人田*就其与被申请人丁**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丁**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郾城区,面积127.1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30)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债权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7日,申请人田*为出借人、抵押权人与被申请人丁**为借款人、抵押人,共同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为:1、借款金额为30万元;2、丁**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黄河路××花园××楼**房产证...(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