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洪**、安庆市吉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瑞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人保财险安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吉瑞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洪**、吉瑞运输公司连带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款10182.60元,人保财险安庆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9日13时,洪**驾驶吉瑞运输公司所有的皖h××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3省道115公里处时,碰撞对向左转弯谢*美驾驶的三轮电动自行车,造成谢*美及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坐人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洪*...(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