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元雪、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8240.19元,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1日15时45分,原告刘**驾驶湘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隆回县南岳庙镇狐狸岛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往东直行杨*驾驶的湘e××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120000元医药费,但被告仅赔偿了医疗费1800...(本文书还有2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