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投保单、维修费票据、拖车费票据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所有人在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钟**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龙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湘e××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为屈**,钟**是屈**雇佣的司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应由车主屈**承担。
被告屈**为湘e××轻型普通货车在平安财保邵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被告平安财保邵阳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维修费用200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