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刘*堂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不具有真诚悔罪的情节,案发后也未与被...(本文书还有320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