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谢**、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299.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被告谢**、谢**与原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谢**掐着原告脖子,被告谢**用陶*子将原告的头部、腰部砸伤。原告受伤后,当日送至老河口第一医院住院治疗7天。2017年4月26日由于原告头部持续疼痛,被送往襄阳安定医院继续医治,住院12天。出院后经和平路派出所组织调解,被告拒绝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为此,特...(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