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8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张金同至亳州市谯城区魏*广场麦当劳门口,盗走被害人杨*的一辆蓝白色力帆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00元。
2、2018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张金同至亳州市谯城区魏*美食广场南路边,盗走被害人韩*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700元。
另查明,被盗力帆牌两轮电动车、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杨*、被害人韩*。
上述事实,有下...(本文书还有4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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