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为与被告杭州安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另外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两被告归还2016年5月21日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永群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