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为与被告方*、刘**、陈*、吴**、虞**、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旭海,被告方*、陈*、虞**、王**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吴**、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起诉称,2015年9月15日,被告方*、陈*、虞**、王**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当天即将300000元借款本金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起,利息按照银行月利率四倍计算,若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等有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嗣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并归还了部分本金。但是对于此后的利息和剩余的借款本金,被告迟迟没有支付和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委托律师进行案件代理,并约定支付律师费20000元。被告方*与被告刘**系夫妻关系,被告陈*与被告吴**系夫妻关系,被告虞**与被告蒋**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各被告共同偿还和承担。为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称,借款之后被告归还了100000元本金,经20...(本文书还有6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