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20时00分许,张**驾驶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4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乐××千口乡吕*李*增家前,遇李**醉酒后驾驶豫j××小型轿车载李**由东向西驶入左侧车道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李**分别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4月7日,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乐公交认字(2017)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主要责任,张**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无责任。张**准驾车型a2,具有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为物流公司所有,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其中牵引车在保险公司分别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和1500000元,挂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一份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本文书还有3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