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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福*******与被告昆山开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苏058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3
  •  
  • 【案例概要】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董**五金机电商行(以下简称“董**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达刀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董**五金商行经营者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国内销售一直保持第一。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1997年7月21日,原告取得了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文**、铅笔刀、切纸刀等。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本文书还有23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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