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59.2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修车费618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154,211.2元。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部分外的费用由被告陈**赔付。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6日8时20分许,被告陈**驾驶沪h××小轿车,在闵行区沪青平公路航东路东约100米处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经治疗,花费医药费4859.20...(本文书还有2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