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6年6月17日,被告肖*驾驶牌号为皖p××小型普通客车与行走的原告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肖*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系皖p××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原告伤后在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等治疗。2016年10月31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胡*因交通事故致右锁骨肩峰端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右上肢持物受限,构...(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