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等22人诉被告三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三门县人民政府的应诉负责人邵**及委托代理人倪*、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中止审理,并于2017年12月13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等22人起诉称:原告为三门县原六敖镇(现健跳镇)辖区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三门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三门县下湾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和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推平了原告所属承包田,并禁止原告耕种。被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没有及时公布任何的征地审批等手续,没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也没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在该强制征收土地行为中,被告不对原告所属承包地进行调查、确认登记,也不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在对原告所属承包田不予补偿的前提下进行强制征收,明显违法错误。被告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占用基本农田从事建设,严重违...(本文书还有5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