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5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宋**。双方于2011年8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不太了解,加之性格不合,导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婚生孩子**随原告生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宋**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