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汉族,1966年1月**日出生,职工,住赤峰市。
上诉人郭某1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第三中学(以下简称松山三中)、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1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2017年5月8日上诉人郭某1在松山三中篮球场被松山三中校长王**、保安李**殴打致伤,二被上诉人殴打郭某1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既然认定李**为松山三中保安,其对郭某1劝离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那么被上诉人松...(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