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黄**、应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应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4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47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22日,被告黄**向原告程**借款150000元,约定于2015年10月15日前还清,由被告黄**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