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赵*与被告王*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年芳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审理,分别于2014年1月13日、1月22日、4月2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王*洛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二原告之女李**(1998年4月**日出生)就读沈阳东方外语传媒学校,2013年春,结识被告恋爱后同居。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与李**发生矛盾,李**搬出被告住处到“好时光宾馆”住宿,当日,被告的朋友过生日,被告及其朋友等人邀李**到饭店宴贺,宴后,一行到歌厅唱歌。30日凌晨被告将李**带回到被告住处,因言语不周*生争吵,撕扯,被在场的朋友拉开,李**不堪被告言*,30日凌晨五时左右从被告住处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号**室**楼坠下,因重伤抢救无效在沈阳医大一院死亡。事件发生后经在场人员报警,皇姑区三洞桥派出所、皇姑区刑警大队出现场勘查并通知原告赵*,赵*孤身携幼女于当日七时感...(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