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辽宁大学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辽宁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苏*、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8月7日15时,原告驾驶辽a******号中华轿车进入辽宁大学老校区办事,将车辆停放在哲理楼对面的网球场旁。原告办完事情后,看见自己停车处旁边有一棵大树倒了,并将原告所停轿车砸坏,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车费39500元、误工费6000元、拖车费300元。折旧损失15000元、邮寄费2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辽宁大学辩称,我单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发当时造成树倒伏的原因是因为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下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辽...(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