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纪**、纪**、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纪**、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北部湾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纪**、纪**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236574元;2、被告北部湾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0日12时,被告纪**驾驶桂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梧州市龙圩区照达停车场对出空地倒车后再起步右转时与自国道321线驶入空地由徐碧云驾驶的电动车(搭载王**、王**)发生碰撞,造成徐碧云、王**当场死亡,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原告为达成调解协议...(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