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x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马x、李xx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x将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巷×号**层**号**室房屋、负**层负1-**室房屋**层**号**室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李xx名下。2012年4月19日,李xx取得上述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号分别为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2335410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2335409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2335407号,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4年1月14日,双方通过公证形式在乌鲁木...(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