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李**,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不清,上诉人只应垫付抢救费用。不应向被上诉人李**返还李**垫付的费用;2、一审判决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过高。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金**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第2个上诉意见,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查明,2016年10月21日0...(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