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杜**、柳**、沈阳信达制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杜**、柳**及三被告托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杜**、沈阳信达制带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因沈阳信达制带有限公司扩大生产之用,向原告借款450万元,2012年1月1日,被告以沈阳信达制带有限公司的转账支*和用柳**名下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号,建筑面积281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提供担保向原告抵押。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欠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杜**辩称:我与原告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并不存在民间借...(本文书还有3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