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梅君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隋梅君的委托代理人王*、秦**,被告大兴住建委的委托代理人贾*、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梅君诉称,2014年4月18日,原告与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凯盛公司)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金色凯盛公司向原告转让位于世界之花假日广场—**层a区019号商铺经营使用权,商铺预测建筑面积为21.08平方米,转让年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55年12月30日止,共计40年,商铺总价款为468524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26日,金色凯盛公司向原告发送...(本文书还有3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