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18237231。
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4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第38类、类似群3802):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信息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等。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本文书还有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