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不服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向第三人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核发的京建大拆许字(2009)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的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获取了京建大拆许字(2009)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的续证(证据1)。根据该项目京兴政地征(2009)16-****号《征地公告》(证据2)和京兴政地征(2009)19-****号《征地公告》(证据3),原告发现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发放日期、项目名称、拆迁人主体及适用法律与征地公告严重不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原告认为应当对被告发放京建大拆许字(2009)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向第三人发放京建大拆许字(2009)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应认定...(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