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晋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次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努力学习、积极劳...(本文书还有3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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