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664.80元、误工费2638.10元(114.70元/天×23天)、护理费2638.10元(114.70元/天×2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23天×40元/天)、营养费460元(23天×20元/天)、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206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王*在泉湖镇头墩村2组耕地上借故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闭合性头颅外伤(脑震荡、面部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2.肺挫伤、3.皮肤挫伤、4.创伤性牙齿脱落,住院治疗23天,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10213.10元、门诊医疗费470.8...(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