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18237232。
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4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第28类、类似群2801-2802):游**;视频游**;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娱乐场用视频游**等。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